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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合规指南与对离岛免税新政的完善建议

朱奕奕 公惟韬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09

2020年6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其中提出“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为贯彻落实该总体方案的要求,进一步释放政策的积极效应,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0年7月1日《公告》中的海南离岛免税新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新政”)实施以来,截至8月18日,海南免税商品销售额突破50亿元,同比增长2.5倍。[注1]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利用离岛免税新政牟取非法利益。日前,海口海关缉私局联合海南公安机关,在海口、三亚等地打掉9个套购离岛免税商品牟利团伙[注2],经初步查证,自2020年7月以来,这些团伙利用离岛免税新政,收购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离岛免税商品,并向市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注3]


虽然,离岛免税新政对拉动内需,推动海南加快形成消费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均有益处,但不法分子利用离岛免税新政中潜在的漏洞牟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与该新政的初衷相背离。本文将对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提供合规指南,并对新政中潜在的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一览


海南离岛旅客购物免税政策是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实施至今共经历了五次调整,目前已实现离岛旅客全覆盖。


(一)《公告》:严禁违法代购和二次销售

此次发布的《公告》中就旅客范围、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离岛免税商店的经销主体资格等作出规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禁止“二次销售”,即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公告》中亦严禁违法代购行为:“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告》亦就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作出如下规范:

(二)《办法》: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于离岛旅客的提货流程作出明确(详见下文“场景一”),并明确了离岛免税商店、离岛旅客和违反《办法》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不完全”指南


(一) 场景一:小巍因为旅游、工作、探亲等原因,多次前往海南,每次都会买回一定量的免税商品


1. 购买主体和额度:16周岁 + 国内外 + 10万元不限次数


依据《公告》和《办法》,年满16周岁、搭乘运输工具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每人每年可在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的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不限次数。


2. 购买地点和方式:4家免税店 + 线上 + 身份及旅行信息


目前,海南共有4家离岛免税店,分别是: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购物人和支付人为同一人,离岛旅客可在任意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时,采用线上的方式购买。


就购买方式而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以及海关规定的所搭乘离岛运输工具等相关信息。


3. 提货方式:隔离区提货 + 行程延误或变更 + 退换货


(1) 隔离区提货


旅客如果是在市内离岛免税商店或在离岛免税网上窗口购买了免税品,应当在隔离区的相应提货点[注4]办理所购免税品的提取手续。如果离岛旅客是在隔离区内离岛免税商店购买的,则可直接提取所购免税商品。


(2) 行程延误或变更


如果,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如果,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变更航班(车次、航次),变更后的航班(车次、航次)时间为原离岛日期之后30天内的,免税商店可为其办理相应的延期提货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3) 退换货


如果,离岛旅客提货后需要换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经海关核准后交付离岛旅客。


如果,离岛旅客提货后退货的,离岛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因退货原因需要退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离岛旅客或者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核准后填发税款退还凭证,交原纳税人凭以向指定银行(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4. 风险警示: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及旅行证件,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还将纳入征信系统


对于场景一中的小巍,只要她在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时的额度没有超过1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尽享在海南购物时的免税礼遇,但是她可能在海南购物时尝到了剁手的乐趣,十天不到就用尽了自己的10万元额度,为了再到海南购入低价好物,小巍利用虚假的身份和旅行信息,并在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出示,这将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办法》,在购买或者提取免税品时,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离岛信息等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将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二) 场景二:小樊、小柯、小沈组成团伙,利用离岛免税新政,收购他人离岛免税额度套购离岛免税商品,并向市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


如前所述,海口海关缉私局打击的9个套购离岛免税商品牟利团伙正是实施了场景二中的行为。团伙组织、利用他人离岛信息,套购免税品牟利,依据《办法》的规定,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应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构成走私的犯罪行为,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场景三:小冯前往海南旅游,购买了额度内的免税商品,有的自用,有的则在朋友圈、淘宝等平台售卖,并对每件商品收取20%的“跑腿费”


1.《办法》和《公告》严格禁止“二次销售”


《办法》和《公告》规定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像小冯这样在个人额度内通过代购、拼单等在网络售卖于海南购买的免税品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跑腿费,均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 风险警示:违法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且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


(四) 场景四:一些暂不违法的“灰色”地带


1. 为同学、同事代买且不收取跑腿费


小庞是在海南上学的大学生,正值假期,他的大学同学小吴离开海南回家过暑假后,得知海南实施离岛免税新政,小吴便同小庞联系,希望小庞能够帮忙代买免税商品,小庞欣然答应,并出于同学友谊考量,没有收取跑腿费;小巍因为经常会去海南,他的同事得知海南实施离岛免税新政后,希望小巍能够帮忙代买免税商品,小巍欣然同意,并出于同事关系考量,没有收取跑腿费。


由于《办法》和《公告》明确禁止的是以牟利为目的的代购和“二次销售”, 上述场景中的小庞和小巍并不存在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因此,其行为应是不违反《办法》的规定和《公告》的要求的(但是每人每年离岛免税购物均有额度限制,所以到时候朋友帮不帮你,看的不只是合不合法,还要看你们的关系够不够铁了)。


2. 出卖、出借免税额度


小巍经常会去海南,但是他不喜欢购物,总觉得明明都去了海南,却不能使用自己的免税额度,很不划算,在认识了小樊、小柯、小沈组成的团伙后,便同意将自己的免税额度出卖或者出借给小樊、小柯、小沈。


《办法》和《公告》中对于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游客未作出相应的规制。然而,一定程度上,这些愿意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游客是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等违法行为的源头。


3. 违规代购的最终购买者


小井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去海南,为了给女朋友小真过一个特别的七夕节,就在朋友圈的海南代购商处购买了一只LV的Volga on Strap Bag的包包,即使付了跑腿费,还是比市场上非免税品的价格便宜了几千元。


目前,对于从违规海南代购商处购买免税商品的“最终购买者”,《办法》和《公告》并未对其从中套取利益(不去海南却买到海南免税商品)的行为作出规制。然而,一个巴掌拍不响,正是因为最终购买者的存在,才会使得违规代购商手里的免税品有了市场,但是,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说,对于最终购买者的监管可能成本过高,尤其是在已对违规代购商、违法违规团伙和出卖、出借额度的旅客进行了相应的监管的情况下。


三、离岛免税新政潜在的漏洞和完善建议


(一) 对于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旅客的规制建议:纳入征信系统


海南离岛免税新政策通过给予前往海南的旅客以税收优惠,从而刺激海南消费市场,拉动内需与国内经济市场。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等违法行为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偷税漏税甚至是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的源头,是愿意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旅客。因此,应在《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游客的法律责任,修补政策漏洞,将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旅客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予以规制。


建议:如果离岛旅客存在出卖、出借免税额度的情形的,应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自海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信用记录。


(二) 对于代购商的规制建议:参考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商的规范体系


海南离岛免税新政的出台目的不是为了让违规代购商赚取跑腿费的,而是为了惠顾每一个前往海南的旅客,因为他们无论是出于旅游、工作还是其他原因,都会在海南的建设中贡献一份力量,由此才可对等地获得相应的离岛免税优惠。此外,违规代购的另一大弊端在于其所涉及的产品风险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对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


然而,趋利性总会让人希望能够买到质优、价低的商品,因而,代购商才会有生存的空间,而且《办法》和《公告》所面向的旅客不仅是国内旅客,也包括国外旅客,如果确有质优的免税品,不应限制未前往海南的国际人士获取相关产品。因此,一律禁止海南代购似乎过于严苛。


对于海南代购商的行为规范,可参照2019年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海外代购商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为了规范进出口贸易和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秩序,规制走私、偷逃税行为,在其规定中明确:海外代购商从事代购活动必须登记并依法纳税。离岛免税新政亦可针对海南代购商采取类似的规范体系。


建议:离岛免税新政应要求每一个海南代购商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享受税收优惠,从而降低消费者在代购商处购得伪劣产品的风险。此外,海南代购商应和海外代购商一样,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 对于其他应加强监管的方面的建议:监管机构


在海南离岛免税新政策的实施环节中,主要存在如下主体:旅客(包含前述的代购商)、免税商店、最终购买者和监管旅客身份、旅行等相关信息的机构,客体则是《办法》和《公告》中明确的免税商品。对于监管旅客身份、旅行等相关信息的机构而言,无论是海南代购还是海外代购,这些监管机构都面临着部门与部门间未形成全方位配合和监管、数据对接不及时、意见不统一等问题[注5]


建议:对此,鉴于《办法》第四条规定:“离岛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海南离岛免税监管体系,基于每一件免税品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源头管控,通过多方联动监管,将海南离岛免税新政策的各环节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都纳入监管范围,进而建设信息化的监管系统,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参见海口日报:《新政实施以来海南免税商品销售额破50亿元》,载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20-08-20/doc-iivhuipn962103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2] 参见证券日报:《海南离岛免税优惠政策不断更新 违规“海代”冒头自称“全能代”》,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20-08/20/c_1126390015.htm,抓获涉案人员40名,24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查扣涉案离岛免税物品1000余件。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3] 参见光明网:《害群之马露头就打!海南打掉9个套购离岛免税商品牟利团伙》,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413565101_162758,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8月21日。

[4]《公告》中规定的离岛免税商店会在海南省机场、火车站和港口码头前往内地的隔离区设立提货点。

[5] 参见李强:《试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模式》,载《价格月刊》2019年第10期,第64-65页。

朱奕奕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公惟韬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

作者简介

朱奕奕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证券、金融、私募基金、民商事诉讼等

邮箱:zhuyiyi@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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